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528號
原 告 童春平
被 告 楊金治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528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2月27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 記 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捌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蘇豐展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