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83號
原 告 精湛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復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代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66,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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