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繼承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7年度,41號
CHEV,107,彰小,41,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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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4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被   告 蔡孟威
      蔡昆林
      蔡孟桓
      蔡欣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繼承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孟桓蔡欣容以因繼承被繼承人黃美惠所得遺產為限,應與被告蔡孟威蔡昆林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蔡孟桓蔡欣容以因繼承被繼承人黃美惠所得遺產為限,應與被告蔡孟威蔡昆林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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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