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1號
原 告 李嬋琳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國泰、葉國興、葉國英間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汽車買賣
契約書所載之車輛價格,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000 元,
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惟因原告起訴同時,已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7 年度岡救字第3 號),且經獲准予訴訟救助,有
裁定正本乙件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規定,此裁判
費准暫免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