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516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郭子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間因106 年
度屏簡字第516 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1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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