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7年度,30號
ILEV,107,宜簡,30,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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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30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陳家富 
被   告 黃珠清 
      黃珠宗 
      黃淑惠 
      黃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 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 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 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18條第1項、第20條亦有所規定。二、本件原告係代位訴外人黃珠麟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黃啟明 之遺產而涉訟。查被告等之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中和區、臺 中市北區及西屯區、臺北市萬華區,而繼承開始時,被繼承 人黃啟明之住所為臺中市北區,此有黃啟明之個人除戶戶籍 謄本1紙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8條、第2 0條之規定,本件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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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