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美雲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2,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
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鎮○○○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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