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復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7年度,72號
CYEV,107,嘉小,72,2018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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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72號
原   告 德旺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齎贍
被   告 李村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復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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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旺興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