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43號原 告 翁櫻娥訴訟代理人 蕭肇陽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訴訟代理人 朱翔徽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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