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8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林即張清勤、張森豪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張富林即張清勤、張森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及正確住居所。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5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
全部)、歷次異動索引(前後手當事人姓名請勿遮掩),及
自行向彰化縣員林地政地事務所(下稱員林地政事務所)申
調系爭5筆土地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2日以贈與為登記
原因(原因發生日期:100年11月23日、100年11月15日),
由被告張富林即張清勤將系爭5筆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
均為20分之1)贈與給被告張森豪之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資料(收件字號:100年彰員資字第024272、024273、02423
1、024232、024233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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