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25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被 告 劉淑慧即劉順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順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順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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