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投簡字第36號
原 告 鍾莉蓁
被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劉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積欠原債權人美商美國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美國商銀)信用卡款項新臺幣(下同)51,707 元,而因原告未清償信用卡款項,美國商銀遂於民國87年10 月間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並經新竹地院於87年10月12日核發87年度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惟原告並未接獲上開支付命令, 可見上開支付命令之送達並非合法;且美國商銀在88年間與 荷商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蘭商銀)合併,荷 蘭商銀在受讓本件原告之債權後,於94年12月1 日將債權讓 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榮公司),新榮公司 再於98年7 月6 日將債權讓與被告,惟上開債權之讓與均未 通知原告,被告雖曾於101 年9 月13日以臺北光復郵局第77 87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債權讓與一事,惟原告並未收受上開 存證信函,是債權讓與並未合法通知予原告知悉,故對原告 自不生效力;退步言之,縱上開支付命令業已合法送達並確 定,惟被告於104 年9 月10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原告 均未接獲美國商銀、荷蘭商銀或新榮公司之催討或聲請強制 執行,且被告於101 年9 月13日以上開存證信函對原告通知 債權讓與及請求後,惟並未於6 個月內起訴,則原來之時效 當然進行,故本件債權亦至遲於102 年10月12日即已罹於15 年時效,故原告自得於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未終結前,提出時 效抗辯而拒絕給付;另被告雖於上開時間向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並經本院於104 年9 月25日以104 年司執字第19596 號 核發執行命令,然經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本院104 年度投簡字第411 號),被告即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並聲 明: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9596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抗辯略以:被告係於98年7 月6 日受讓本件債權,並於
101 年9 月13日以上開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債權讓與之事實, 而依民法第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故被告得行使債權之狀態亦應自101 年9 月13日起算,故迄 102 年10月12日應未罹於時效;且被告前次固曾撤回104 年 度司執字第19596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然該次係因原 告聲請更生被告始為撤回之動作。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 示。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 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 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 應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其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 法院始審究其訴有無理由,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無阻止 強制執行之實益,自不得提起本訴,又起訴時執行程序尚 未終結,判決確定前執行程序已經終結者亦同。(二)經查,本件被告前於104 年9 月10日持新竹地院87年度促 字第10942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向本院聲請對原告強 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4 年9 月25日以投院裕10 4 年司執德字第19596 號函扣押原告薪資,嗣被告於104 年12月24日具狀陳報因原告聲請更生,故撤回強制執行程 序,並經本院執行處撤銷該部分之執行命令,後被告雖又 持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並經本院民 事執行處於106 年11月7 日以投院美104 司執德字第1959 6 號函扣押原告薪資,然被告於107 年1 月17日業已具狀 撤回對原告之強制執行,亦經本院於107 年1 月23日投院 美104 司執德字第19596 號函撤銷該部分之執行命令等節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9596 號強 制執行卷宗經核屬實,是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既在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前之107 年1 月17日因被告撤回上開強制執行程 序而終結,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債務 人異議之訴,即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自無訴之利益。四、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本院10 4 年度司執字第19596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 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