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訴字第1號
原 告 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冠宗
訴訟代理人 洪錫爵律師
吳麗香
被 告 黃忠龍
被 告 赫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琦珍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劉志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交訴字第一一八號業務過失致死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黃忠龍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交 訴字第118號業務過失致死事件審理中。考以被告黃忠龍該 犯罪嫌疑,與本件被告侵權行為責任存否有相當之關連性,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 事訴訟即無由或難以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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