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7年度,10號
PDEV,107,斗小,10,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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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1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何聰緯
被   告 蔡世豐
      楊勝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庭
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被告楊勝嵐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被告蔡世豐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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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