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2年度清字第11558號移 送機 關 財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代 表 人 許虞哲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黃明德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稽核 胡尚甯(原名胡水華 陳瑞津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股長 邱克倫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股長 曾錦勝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課員 侯旭聰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課員 何高振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前股長 郭壽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股長 郭亭巖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員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議,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黃明德、胡尚甯、陳瑞津、邱克倫、曾錦勝、侯旭聰、何高振、郭壽山、郭亭巖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 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付懲戒人黃明德等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犯罪 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2年11月15日102年度清字第11 558號及103年2月21日103年度清字第11650號議決書,於刑 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惟104年5月20日修正公 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而 依該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 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 程序規定繼續審理。查被付懲戒人黃明德等所涉刑事案件, 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有該院107年1月25日106年度台上 字第638號刑事判決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停止審議程 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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