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02年度,11558號
TPPP,102,清,11558,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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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2年度清字第11558號
移 送機 關 財政部  設臺北市○○區○○○路○號
代 表 人 許虞哲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黃明德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稽核
      胡尚甯(原名胡水華
      陳瑞津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股長
      邱克倫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股長
      曾錦勝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課員
      侯旭聰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課員
      何高振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前股長
      郭壽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股長
      郭亭巖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財政部移送審議,本會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黃明德胡尚甯陳瑞津邱克倫曾錦勝侯旭聰何高振郭壽山郭亭巖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 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付懲戒人黃明德等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犯罪 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2年11月15日102年度清字第11 558號及103年2月21日103年度清字第11650號議決書,於刑 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惟104年5月20日修正公 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而 依該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 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 程序規定繼續審理。查被付懲戒人黃明德等所涉刑事案件, 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有該院107年1月25日106年度台上 字第638號刑事判決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停止審議程 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張清埤
委 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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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