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7年度,156號
NHEV,107,湖簡,156,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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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雙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辰德
被   告 翁明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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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