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調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沙文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總行)、玉山銀行、遠傳電信投
資關係部、大直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恩貝亞幼兒園、銘異科技、
達翊企業、種成有限公司、美映企業、賀瑞幼兒園、麥可補習班
、鹿可補習班、吉的堡補習班、凱特補習班、琴生語文音樂補習
班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到後五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全名、主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補正調解聲明及與相對人間之爭議情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一、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 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此觀之民事訴訴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自明。 又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僅記載相對人「中國信 託(總行)、玉山銀行、甲○○○○○○○○、大直課後照 顧服務中心、恩貝亞幼兒園、銘異科技、達翊企業、種成有 限公司、美映企業、賀瑞幼兒園、麥可補習班、鹿可補習班 、吉的堡補習班、凱特補習班、琴生語文音樂補習班」,未 記載全名、主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另未載明調解聲明及與上開所列相對人(除玉山銀行與中國 信託)間之爭議情形,不符前揭規定,致無從進行調解程序 。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到後五日補正上述程式不備之 事項,並提出相對人之商業登記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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