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988號
原 告 時尚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怡如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複代理人 林伯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訴訟代理人 吳振暉
郭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3 月2 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就訴之聲明萊爾富便利商店委託加盟契約書之簽訂日期表示意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