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務報酬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47號
CLEV,107,壢簡,47,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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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47號
原   告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煌
被   告 雷隆程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宛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勞務報酬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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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