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淑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童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 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晴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