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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1360號
CLEV,106,壢簡,1360,2018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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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1360號
上 訴 人 采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怡宏
上 訴 人 纖楓有限公司(原名:豐康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珮
上 訴 人 黃金水
      呂錦福
被 上訴人 劉瑞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 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 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 明,茲依第一審上訴人呂錦福黃金水敗訴部分為613,300 元、上訴人采宣實業有限公司敗訴部分為160,000 元、上訴 人黃金水采宣實業有限公司纖楓有限公司敗訴部分為1, 379,900 元,是上訴人呂錦福黃金水、上訴人采宣實業有 限公司及上訴人黃金水采宣實業有限公司纖楓有限公司 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是其等依敗訴部分應繳之裁判費分 別為10,080元、2,490 元及21,993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 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 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 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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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纖楓有限公司(原名:豐康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康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纖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