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1301號
CLEV,106,壢簡,1301,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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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1301號
原   告 李菊仙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桃園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貝賀名
訴訟代理人 王良衛
      劉恩廷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智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即原告兒子吳駿傑前於民國105 年 10月21日(起訴狀誤載為105 年8 月)22時許在被告經營之 家樂福中壢分店(下稱家樂福賣場)購物,因被告在家樂福 賣場1 樓放置空的木製貨架(下稱系爭貨架),致原告踢到 系爭貨架,當場跌倒在地無法起身,並傷到腰部、雙腳膝蓋 (下稱系爭事故),被告公司員工當下只協助處理擦傷部分 ,隔日一早原告隨即至中壢天晟醫院掛急診,並至林口長庚 醫院、中壢新國民醫院持續治療、復健至今,原告因此支出 之醫療費用,以及預估腰椎可能開刀之手術費用共計新臺幣 (下同)200,000 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則以:被告公司員工於聽聞原告跌倒後,基於公司之友 善服務顧客原則方隨即協助處理原告傷口,並回到原告所稱 跌倒地點查看,惟沒有看見原告所述之系爭貨架,該處也無 設置監視器,本件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有於該處擺設系爭貨 架致原告跌倒,原告須就跌倒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況且,原 告在跌倒前就曾發生車禍,其提出之就診單據,可能係以前 車禍之舊傷所致,而與本件有關之醫藥費僅有4,160 元,其 餘部分如睡眠障礙等就診費用亦應與系爭事故無關。此外, 縱使原告需要支付醫療費用,被告業已給付原告慰問金8,43 9 元,自毋庸再給付原告任何費用。另原告於系爭事故隔了 1 年後才向被告求償醫藥費,此1 年間陸續所生醫療費用, 是否與系爭事故有關,亦有可疑等語,資以抗辯。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請求履行 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 ,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 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責任,此 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917 號 判例、43年台上字第377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 張因家樂福賣場擺放系爭貨架,致原告不慎碰撞跌倒受傷 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上開情事負舉證之責 。
(二)經查,原告陳稱被告在系爭事故發生地點擺放系爭貨架致 其跌倒受傷,且隔日證人吳駿傑回現場察看時,被告尚未 撤走系爭貨架,並提出賣場照片、醫療收費單據等件為證 。然查,參酌原告提出之賣場照片(見本院卷第214 頁正 反面),乃係於本件首次言詞辯論期日後方拍攝,自無從 證明原告陳稱其跌倒時家樂福賣場確實有擺放系爭貨架, 亦無從反推該區貨架於斯時之擺設狀況及方式,是縱使原 告確實於上揭時、地跌倒,跌倒原因是否如其所述為被告 未撤走系爭貨架之過失,已無非疑。另縱使證人吳駿傑雖 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系爭事故發生時其走在賣場走道左 側,原告走在走道右側靠近棧板那區,而系爭貨架擺放在 原告右側,所以是原告絆倒,其則沒事等情(見本院卷第 265 、266 頁)為真,惟依上揭照片所示,家樂福賣場販 賣商品之貨架並非放置在走道,而係堆疊成方型並置放成 落,是依常理判斷,即便貨架上之商品已空,若逛賣場之 民眾行走時有注意前方狀況,此擺放方式理應不會造成行 走時之路障而易絆倒,故本件即便原告有跌倒,交相觀諸 前揭事證,亦無從排除原告跌倒係自己走路不慎所致。又 本件並無監視器錄影畫面可資證明原告有於前揭時、地發 生系爭事故,本院單憑原告事後拍攝之賣場照片與證人吳 駿傑之證述,實不足認定原告確實有跌倒,及其跌倒之因 ,暨斯時賣場內部陳設是否安全性不足之情形,而原告復 未舉證其他證據以實其說,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從而 ,本件原告之舉證既屬不足,本件實難斷定原告所陳其係 因被告放置陳列商品之系爭貨架致系爭事故發生為真。(三)再原告陳稱家樂福賣場原本堆疊米的位置有放系爭貨架, 被告於賣完商品時,應立即撤走系爭貨架,於補貨完畢後



,方將置滿商品之貨架放置在原來的位置等語,被告則辯 稱被告公司作業流程均為在現場補貨,不會把系爭貨架拖 離賣場內場、在外場裝滿米袋後再拖進賣場,因裝滿米之 貨架在移動時,危險性更高等語。經查,細鐸上揭賣場照 片,商品貨架均擺設在固定位置,且現場走道寬敞,足夠 3 至4 人並行,以避免消費者碰撞商品貨架而受傷,或致 商品摔破、受損,另衡諸社會通念,賣場會因天候、假日 、節慶等條件影響人潮多寡,倘員工推動裝滿商品之貨架 於賣場走道內四處移動,貨架上之如米袋等商品容有重量 ,自更易因移動、搖晃而掉落,更與行走、採購之消費者 發生碰撞,造成意外事故,是本院參酌被告賣場性質、消 費者類型及商品販售方式,認被告前揭所辯賣場因安全性 考量均採原地補貨方式等語較為可採。則本件縱使原告陳 稱被告未撤走已無放置商品之系爭貨架,或未將系爭貨架 拖至外場補貨、殆補貨完畢後方將置滿商品之貨架擺回原 處等語為真,亦無從遽認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有何未能 確保原告安全性、致其跌倒之過失可言。
(四)至原告主張因被告放置系爭貨架致其跌倒,支出醫療費用 共200,000 元,迄今仍在復健等語,並提出相關醫療費用 收據。觀諸上開醫療費用收據,其中新國民醫院復健科治 療次數明細羅列105 、106 年治療日期,最初治療日期為 105 年10月7 日即原告跌倒之日前,該明細亦未記載治療 原因、方式,其餘費用收據也僅記明就醫時間、金額、項 目,未足證明原告當日跌倒實際受傷情形及治療方式,有 醫療費用收據1 份在卷足證(見本院卷第6 至9 、25至36 、193 至213 、269 至277 頁)。又本院依職權向新國民 醫療社團法人新國民醫院、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函詢原告跌倒之就診 、病歷記錄,函詢結果略以「…依病歷記載並無提及膝蓋 之傷病。…於所詢問期間主要是下背痛的相關治療提供給 原告…」、「…(一)外傷跌倒造成。(二)當日未見需 『緊急』開刀必要。」、「…病人李君係於105 年10月28 日至本院脊椎神經外科門診就醫主訴受到外傷造成頭暈, 經治療後主訴症狀未有改善復於106 年7 月19日回診主訴 其左下肢亦出現轉移性疼痛,…因病人自述受傷時迄今已 逾半年,且依現今醫學水準,本院僅能依據病人主訴之症 狀予以診斷、治療,無法根據病人之傷勢回推其成因為何 ,…另依病人目前之病情並不建議其接受手術治療…。」 等語,有新國民醫療社團法人新國民醫院新國字第107012 號函、天成醫療社團法人天晟醫院107 年1 月22日天晟法



字第107012201 號函、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 院107 年1 月26日(107 )長庚院法字第0038號函等件附 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16 至221 、226 至261 頁),參酌 上開函文,均無法證明原告就診原因為跌倒所致,或原告 就醫與系爭事故具有關連性,實難為有利原告之認定。況 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11年前曾發生車禍,車禍過了1 年 身體才有不適,所以其跟被告說其先去復健,如果半年內 身體狀況未見好轉,再跟被告求償。另其因先前在中國大 陸開店,跌倒前1 周才回臺灣,故復健紀錄係從105 年10 月7 日才開始等語(見本院卷第100 頁),然衡諸常情, 若消費者於賣場、百貨公司等販售商品之公開場合跌倒, 理應會立即向業者反應,並進一步確認跌倒原因、雙方責 任、賠償金額等情,原告卻捨此不為,於遲至近1 年才向 被告起訴求償,衡以原告上開言詞與行為,實有矛盾,已 難憑採。復衡酌原告自承其曾向被告告知若車禍舊疾治療 未果,方向被告求償等語,是系爭事故發生後至原告起訴 之1 年間陸續所生醫療費用,是否與系爭事故有因果關係 ,亦有可疑,被告前揭所辯,不無理由,應屬可採。(五)從而,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其確實於前揭時、地發生系爭 事故,及被告放置系爭貨架有何過失,致其跌倒受傷,或 被告賣場內之設施有何未能確保其安全性之情形,堪認其 舉證顯有不足,本件實難認定被告有何過失侵權行為,是 原告主張請求被告賠償因系爭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200,00 0 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舉證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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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桃園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