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69號
原 告 莊雅筑
被 告 陳胤儒(原名陳冠廷)
被 告 黃語心(原名黃逸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逸君於FACEBOOK、Line上販賣婦幼用 品,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間,陸續向被告購買幫寶適、滿 意寶寶尿布,並依約陸續將總價款新臺幣(下同)126,050 元匯入被告陳冠廷提供之郵局帳戶內。被告2人表示於匯款 後15~20天內會將買賣標的交付。惟自雙方約定之交付日起 ,被告至今仍未依約完全交付買賣標的,只交付部分物品, 未到貨之價值尚餘(下同)123,690元,原告乃向新竹縣湖 口警察分駐所報案,進一步了解之後始得知被告以一貫手法 同時詐騙多名買家之價款,不僅交易帳戶內之現金已被提領 一空,被告本身亦已涉及數件詐欺案件現正偵辦中,被告所 為已構成侵權行為等事實,業據提出匯款交易明細紀錄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3,6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