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7年度,361號
SJEV,107,重小,361,2018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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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361號
原   告 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鵬成
訴訟代理人 張彩詢
原告與被告南針科技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
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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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