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757號
SJEV,106,重簡,757,2018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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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徐泉星
被 上訴人 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佾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貳仟零捌拾壹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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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