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68號
上 訴 人 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育瑋
原 告 北海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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