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6年度,631號
FSEV,106,鳳簡,631,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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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631號
原   告 張何秀惠
原   告 張愛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餘慶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0弄00
            號
被   告 張賜德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8樓(F
            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被告具狀表示其遭遇車禍受傷, 因傷無法到庭,向本院請假等語,並提出高雄榮民總醫院診 斷證明書1 紙為證(見本院卷附被告民事開庭請假狀暨附件 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故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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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