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434號
KSBA,106,訴,434,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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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4號
原 告 蘇義翔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 律師
 王翊瑋 律師
 王裕鈞 律師
被 告 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代 表 人 施光訓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 律師
 梁超迪 律師
輔助參加人 教育部
代 表 人 潘文忠 部長
輔助參加人 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
代 表 人 許光華 校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教育部、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私立學校係 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 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 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 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錄取學生、確定學籍 、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 當之地位。
二、經查:本件被告以原告於民國100年轉學興國管理學院進修 學士班資管系之入學資格不符,遂依據學位授予法第7條之2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及興國管理學院學則第8條 、第21條等規定,以105年10月3日中信訓教字第1050000661 號函(下稱原處分)撤銷原告之學士學位。原告不服,循序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原處分所載之原因事實,涉及原告 當初如何入學成為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下 稱台灣首府大學)學生及如何修讀台灣首府大學之課程,嗣 再於100年轉學至興國管理學院進修學士班資管系就讀之情 形,故有部分事項係屬台灣首府大學之權責範圍;又原告是 否具有合法大學學籍而得依法修畢學位學程並取得學士學位 ?依據大學法第3條規定,係屬教育部主管事項。本院因認 台灣首府大學、教育部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另為釐清上開事項,併請輔助參加人台灣首府大學提出99年 度學校學則、入學招生簡章、99年度入學學生蘇義翔(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如何入學成為台灣首府大學學 生、如何修讀台灣首府大學之課程及完成若干課程學分等相 關資料,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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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