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400號
KSBA,106,訴,400,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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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蘇俊文
 王金鑾
 江吳美慧
 王欽昭
 王蘭貞
 林楊美玉
 葉王秀卿
 孫盟堯
 張玲綿
 許進榮
 許進輝
 洪貴蘭
 鄭椅發
 許美惠
 黃春香
 謝杉陽
 蔡佳玲
 蘇湘雲
 許慧炫
 王田多美
 王山榮
 王茂欣
 王郭素霞
 王虹芝
 林琇錡
 林靜儀
 林仕賢
 林仕榮
 林書婷
 王黃芋
 林許梅英
 方杜鳳
 方華榮
 吳嘉蓁
 劉碧華
 林吟貞
 許清博
 劉文堯
 朱素玲
 藍雅筠
 陳蔡信美
 陳割
 陳致曉
 李文彥
 李育錚
 李秀蓉
 曾永霖
 林美淑
 曾婉寧
 葉俊麟
 葉柔
 段越柳
 康慧滿
 梁邵彩雲
 梁榮展
 梁德煌
 曾錦麟
 蘇福成
 孫鄭淑儀
 孫瑞津
 江玠忠
 江玉婷
 陳鈴櫻
 陳麗珠
 陳秌沛
 周秀茹
 陳順治
 陳麗華
 石國垣
 王麗珠
 曾淑子
 陳明豐
 洪天熺
 黃戴素卿
 黃隆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簡凱倫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
 莊曜隸 律師
 曾義權
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李孟諺
輔助參加人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代 表 人 胡湘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計畫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南市政府、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臺南市政府為配合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之98年「臺 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綜合規劃報告」及該局報經交通部同 意之「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第二次修正用地範圍與新 舊路權示意對照圖,乃於101年間核認「臺南市區鐵路地下 化計畫」係中央興建之重大設施,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 1項第4款規定,辦理迅行變更都市計畫,送請被告以105年9 月10日台內營字第1050813183號函(下稱原處分)予以核定 ,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本件行政訴訟。茲因被告係依 臺南市政府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之報告及說明而作成原 處分,有關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之98年臺南市區鐵路地下 化計畫綜合規劃是否適法,及臺南市政府迅行變更都市計畫 有無原告所指違法之瑕疵,兩造均有爭議。本院認臺南市政 府、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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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