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7年度,60號
KSEV,107,雄補,60,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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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0號
原   告 曾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樺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
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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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