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8號
原 告 程碧琴
兼訴訟代理人 程碧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銘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