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號
原 告 張利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2,5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