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7年度,27號
KSEV,107,雄小,27,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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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2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訴訟代理人 顏宏銘
被   告 鄭雷霖即仁智二七零服飾行
訴訟代理人 張幼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 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 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定,應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範圍如下 :「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 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一)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 (二)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 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一)侵害智慧財 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二)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 爭議事件。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 件。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六、智慧 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 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細則第2 條亦有明定。再按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 非專屬管轄,然應優先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 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 定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3 號裁 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25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著作權,核屬侵害著作權所生損 害賠償之侵權爭議事件,又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 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 及證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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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