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785號
KSEV,106,雄簡,785,2018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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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7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信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黃碧敬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585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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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