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577號
原 告 曾月珍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複訴訟代理 楊慧娘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黃進雄
訴訟代理人 方少琪
黃慧文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董志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 1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漏列蔡鴻杰律師、吳幸怡律師,應予增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蔡鴻杰律師、吳幸怡律師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即受被告 委任而為訴訟代理人,此有民事委任狀1 紙可考(見本院卷 一第195 頁),本院106 年度雄簡字第577 號判決原本及正 本卻漏列,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