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 告 莊燕鑾即曾莊燕鑾
被 告 曾琳恩即曾絜欽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270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 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午4 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陳掌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 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掌珠
法 官 蔣志宗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