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2635號
KSEV,106,雄簡,2635,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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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雄簡字第2635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李炳賦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簡字第263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1 月31日
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任昇
  書 記 官 葉姿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書、交易明細表、 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姿敏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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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