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2450號
KSEV,106,雄簡,2450,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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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450號
原   告 林珍伊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律師
被   告 顏瑞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在新竹縣○○鄉○道0 號公路南向97.3公 里處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有過失致原告受有財損,依民法侵 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賠償。關於本件之管轄,依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可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依同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可由事故發 生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應屬錯誤。
三、茲依職權、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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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