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2231號
KSEV,106,雄簡,2231,2018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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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231號
上 訴 人 趙麗珍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何寶珠
兼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12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7 年1 月8 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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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