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2049號
KSEV,106,雄簡,2049,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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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2049號
原   告 李永蘭
被   告 林尚毅
      陳澐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05 年度附民字第213 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06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捌佰玖拾貳元。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捌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萬元。 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減縮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本 院卷第150 頁),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原告主張:被告林尚毅係址設台北市○○區○○○路○段00 0 號4 樓朗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5 月17日 設立登記,下稱朗德公司)之董事長即負責人(於100 年7 月12日登記),負責朗德公司傳銷制度設計及經營決策,被 告陳澐蓁林尚毅配偶,為朗德公司副董事長(於101 年7 月12日登記)暨財務主管,協助林尚毅管理動支朗德公司資 金。朗德公司自100 年8 月間起即開始實施多層次傳業務( 於100 年9 月16日始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完成 報備),林尚毅嗣於100 年12月間委託訴外人廖龍朝於高雄 地區拓展朗德公司傳銷業務,並擔任朗德高雄分公司(址設 高雄市○○區○○○路000 號10樓之3 ,位於維士比大樓內 ,於101 年3 月16日始完成設立登記)之營運長,廖龍朝乃 尋求同有從事傳銷多年經驗之訴外人陳德基蔡林蓁加入成 為朗德公司高雄地區之傳銷組織領導,自100 年12月18日起 一同負責在高雄地區招攬朗德公司傳銷會員(簡稱朗德會員 )之業務,並輪流擔任朗德公司分紅獎金制度之講師。被告 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知悉多層 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應基 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不應主要源於介 紹他人加入,竟於100 年8 月間至101 年11月間止,共同以 變質多層次傳銷之方式,在朗德台北總公司以及由林尚毅廖龍朝陳德基蔡林蓁在高雄分公司,分別定期舉辦「朗 德事業經銷商專案」多層次傳銷之說明會以及會後之個別說 明會,由林尚毅廖龍朝陳德基蔡林蓁等人向參加之不 特定民眾推廣朗德公司變質多層次傳銷之內容,並稱所營傳 銷事業已獲公平員會認可合法,反覆招募不特定人加入成為 朗德公司之傳銷會員(經銷商),陳澐蓁則負責管理會員繳 納資金與發放分紅獎金,而以上開變質多層次傳銷手法非法 吸收資金之朗德傳銷制度,由參加人填妥「入會申請契約書 」,並繳交1,200 元入會費或經免除繳納該費用者,可成為 一般會員(或稱基本會員)取得經銷商資格,享有介紹他人 加入朗德會員並購買產品之權利;若另外繳交每單位20萬元 、10萬元、5 萬元、2 萬5千元之購物金,則可分別晉級為 鑽石會員、金級會員、銀級會員、高級會員,除可以購物金 換取等值商品外,並以所繳納購物金之9 成核算「PV值」( 即PersonalVolu me )作為計算其可享有領取消費分紅、推 薦分紅、組織對碰獎金(下稱組織獎金)之權益;一般會員 若介紹他人加入,亦享有領取推薦分紅、組織獎金之權益; 上開四級會員無須推廣販售商品,即可依其等所定分紅週數 及分紅點值按週領取消費分紅。而上開四級會員及一般會員 若有介紹其他會員加入,另可領取推薦分紅與組織獎金。原 告即於101 年2 月23日受招攬入會,並繳交20萬元。嗣因朗 德公司向參加會員所收受之資金顯不足以支應上開各項分紅 獎金之發放數額,須藉由後加入者繳納之資金挹注待發放之 分紅獎金,而朗德公司於101 年6 月間起業績大幅下降,終 至101 年11月10日止無力繼續發放各項分紅獎金,被告乃停 止招攬朗德會員。原告因此僅領回49,108元,仍受有150,89 2 元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第185 條第 1 項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150,892元。(二)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經查:
(一)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銀行 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保障存款人權 益,使其免受不測之損害,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同法第



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 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 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者,以收受存款論。係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 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而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 定為收受存款。故有違反銀行法而造成損害,違反銀行法 之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非法吸收存款行為係違反保 護他人之法律,當然屬於民法第184 條第2項之侵權行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3 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參照)。次 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 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 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為104 年2 月4 日 修正公布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明定。而多層次傳銷,雖 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方法,惟因其變型態樣繁多,如其參 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 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 上損失,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可能破 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應對此類多層次傳銷 明文加以禁止,此於其立法理由闡示甚明。足見該修正前 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並非專為維護交易市場秩序之社會法 益,同時並保障社會多層次傳銷參加者之權益,自屬民法 第184 條第2 項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違反此規定,自應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4 6 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金上字第9 號民事 判決參照)。復按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 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 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 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 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647號裁判意旨參照)。(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朗德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資 料、朗德公司章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經濟部商業司- 分公司資料查詢【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下稱系 爭刑案,有電子卷證光碟)偵二卷第209 至210 頁、偵三 卷第91反面至104 頁反面、109 至114 頁反面、118 頁正 反面、調二卷第37頁、院七卷第245 頁至253 頁】、朗德 公司高雄分公司開幕剪綵照片2 張、陳澐蓁之名片可佐( 系爭刑案偵三卷第212 、213 、215 頁)。而朗德公司於



100年9 月16日向公平會完成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業務, 並於102 年5 月16日終止施實多層次傳銷業務,亦有公平 會104 年4 月30日公競字第1041460353號函暨所附朗德公 司報備資料、公平會業務檢查、調查及處分書資料(系爭 刑案偵三卷第1 至69頁反面)及朗德公司傳銷制度歷次報 備資料可佐,並有廖龍朝提出之「朗德公司說明會簡報資 料」(系爭刑案院四卷第206 至221 頁反面)在卷可參。 而被告於系爭刑案亦均供稱上開「朗德公司說明會簡報資 料」是台北總公司及高雄總公司舉辦說明會時所使用之公 司制式版本簡報等語明確(系爭刑案院四卷第228 頁反面 、第229 頁),復有被告於本院刑事庭提出之朗德公司獎 金制度陳報狀在卷可佐(系爭刑案院三卷第44至46頁)。 是朗德公司所營「朗德事業經銷商專案」之傳銷制度為參 加人填妥「入會申請契約書」,並繳交1,200 元入會費或 經免除繳納該費用者,可成為「一般會員」(或稱「基本 會員」)取得「經銷商」資格,享有介紹他人加入朗德公 司會員並購買產品之權利,若另外繳交每單位20萬元、10 萬元、5 萬元、2 萬5 千元之購物金,則可分別晉級為「 鑽石會員」、「金級會員」、「銀級會員」、「高級會員 」,除可以購物金換取等值商品外,並以所繳納購物金之 9 成核算「PV值」(即Personal Volume )作為計算其可 享有消費分紅、推薦分紅、組織獎金之權益。而被告以收 受投資或鼓吹會員加入而分享獲利之方式,向不特定人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加入朗德 公司之會員,並無銷售商品之義務,只要繳交20萬元購物 金成為鑽石會員,即等同於投資,可於72週之分紅週數內 領回高額之分紅而回本獲利,故加入之鑽石會員多係著眼 於可投資獲取高額利潤之誘因,而非基於產品優良欲使用 該等產品之緣故等情,亦經證人李忻蓉李黃麗娟、鍾清 洪、林合吉黃韻蓁陳貞君葉陳美惠李欣樺、劉金 龍、黃剛政、黃俊達、胡博清王柏翔陳彥羽林愛珠侯月女於調詢時、偵查或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述明確, 且與蔡林蓁編排製作之「簡易版制度表」、「分紅明細表 」(系爭刑案調一卷第15頁正反面、院四卷第147 、148 頁)相符。復參以蔡林蓁於本院刑事庭證稱:我們一開始 做朗德公司的時候就有簡易制度表了,. . . ,朗德高雄 分公司舉辦說明會時,不可能每個人都聽懂,所以會後對 針對有興趣的人在個別一個小桌以「簡易版制度表」來說 明解釋公司制度,林尚毅也會在場巡視,如果有人實力比 較好想加多一點的時候,我們也會請董事長林尚毅幫我們



再次說明公司背景,我們一開始就用「簡易版制度表」, 每天、每一個人在公司都用這張表,在櫃檯通通可以拿得 到,林尚毅應該知道朗德高雄分公司有在使用「簡易版制 度表」向有興趣參加的人解釋公司制度等語(系爭刑案院 四卷第152 頁、第163 頁至第164 頁);證人即會員陳慧 敏於本院刑事庭證稱:「簡易版制度表」就放在朗德高雄 分公司櫃檯,供有興趣加入的民眾索取,林尚毅從台北來 有時候也會在說明會上將這張「簡易版制度表」秀在投影 片畫面,講解給所有的人知道等語明確(院四卷第11頁反 面至第12頁),以及證人鍾清洪黃韻蓁於調詢時均證稱 渠等於朗德高雄分公司參加說明會時,林尚毅在台上解說 時,現場有分發「分紅明細表」等語在卷(系爭刑案調一 院卷第286 頁正反面、第310 頁反面)。是被告招攬會員 並非以出售商品為目的,而係為吸引大眾投資,並藉此說 法吸引不特定人加入鑽石會員,鑽石會員加入亦非因朗德 公司商品優異而購買加入,而係為了賺取高額消費分紅而 加入。
(三)又朗德公司傳銷制度除前揭消費分紅外,尚有介紹他人加 入以擴展組織之推薦分紅、組織獎金制度。朗德公司存在 只繳納1,200 元甚至免予繳納入會費之基本會員,且將絕 大多基本會員直接定位為最高級之「鑽石會員」等級,享 有以極小或毫無成本即可取得推薦分紅及最高等級之組織 獎金,只要介紹他人加入即可領取推薦分紅,且將其推薦 之參加人加入自己的左、右兩線組織,就其下組織發展( 不限於自己介紹者)均可無限代、不限時間領取組織獎金 及領導分紅,加速侵蝕朗德公司招攬會員所收取之購物金 基礎,愈見其制度設計使投機者以極低成本取得單純介紹 他人繳納購物金加入以賺取高額佣金之弊端,則朗德公司 之會員可領取之推薦分紅、組織獎金、領導分紅,顯然係 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 市價甚明,已背離傳銷之本質。
(四)林尚毅陳澐蓁之前揭行為,業經系爭刑案刑事判決認定 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及第29條之1 規定,且因吸金犯 罪所得均達1 億元以上,故均係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3 項 、第1 項後段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及違反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 之違法多層次傳銷,均犯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前公平 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屬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非法經 營銀行業務罪處斷,各處有期徒刑8 年4 月、8 年(尚未



確定,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有系爭刑案 刑事判決可佐。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以採信。是被告既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 、第29條之1 及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前公平交易法第 23條之規定,即屬共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自應負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就其所受損害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150,892元,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150,89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訴訟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 ,僅係促使本院為上開職權發動。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八、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 免繳納裁判費,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 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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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朗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