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終止信託契約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1618號
KSEV,106,雄簡,1618,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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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6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常世榮
      柯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終止信託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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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