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110號
KSEV,106,雄簡,110,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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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10號
原   告 吳王秋月
兼訴訟代理 王美月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能
被   告 許雅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   告 施文玲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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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