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1094號
KSEV,106,雄簡,1094,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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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簡字第109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律師
被   告 鄭道餘
      鄭秉藻  原住新北市○○區○○○街00號
      鄭道慶
      鄭道有
      鄭道容  原住高雄市○○區○○街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1月
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並按如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鄭道餘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22,020元 及利息未清償。被告鄭道餘因繼承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 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惟被告間尚未為遺產 之分割,被告鄭道餘既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 全債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被告鄭道餘向本院請求分割 遺產,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 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此項 代位權行使之範圍,依同法第243 條但書規定之旨趣推之, 尚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 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 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皆得由債權人代位行 使。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 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觀諸同法第1151 條、第1164條規定甚明。復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 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



法,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按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 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是以,將遺產之公同共有 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方法之一 ,亦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民國104 年10月15 日雄院隆104 司執玄字第138300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 表(見本院105 年度雄補字第2007號卷第6 頁至第8 頁),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被告辦理繼承登記 之申請文件、被告之戶籍資料(見本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17 7 號卷第14頁至第40頁、第79頁至第82頁、本院卷第5 頁至 第13頁),互核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堪認原告 上開主張為真。而被繼承人鄭劉進益於101 年12月1 日死亡 ,被告並於105 年3 月21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為系爭不動產 之公同共有人,而被告鄭道餘迄今未請求分割共有遺產,則 原告主張其得代位被告鄭道餘,訴請將上開被告所共同繼承 而公同共有之系爭不動產,依渠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依上開規定及說明,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 條及1164條規定,請求被告間 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並按如附表二所 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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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
├──┼────────────┼──────────┤
│ 1 │高雄市前金區前金段391-11│246/10000 │
│ │地號 │ │
├──┼────────────┼──────────┤
│ 2 │高雄市前金區前金段391-32│246/10000 │




│ │地號 │ │
├──┼────────────┼──────────┤
│ 3 │高雄市前金區前金段4684建│全部 │
│ │號 │ │
└──┴────────────┴──────────┘
附表二
┌──┬─────┬──────┐
│編號│公同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
│ │ │ │
├──┼─────┼──────┤
│ 1 │鄭秉藻 │ 1/2 │
│ │ │ │
├──┼─────┼──────┤
│ 2 │鄭道慶 │ 1/8 │
│ │ │ │
├──┼─────┼──────┤
│ 3 │鄭道有 │ 1/8 │
│ │ │ │
├──┼─────┼──────┤
│ 4 │鄭道餘 │ 1/8 │
│ │ │ │
├──┼─────┼──────┤
│ 5 │鄭道容 │ 1/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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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