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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2623號
KSEV,106,雄小,2623,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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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623號
原   告 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龔台雄 
被   告 譚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7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為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104 年3月起至106 年11月未繳交管理費,而每期應繳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7 元,合計積欠22,341元之事實,已提出高雄市苓雅區公所知悉管理委員會改選函1 份、催告存證信函1 份、105 及106年管理費未繳明細表各1 份為證,經核大致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為真實。另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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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