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2614號
KSEV,106,雄小,2614,2018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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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唐光勛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26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 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鄭淑臻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駱大勝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駱大勝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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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