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訴訟代理人 李建德
被 告 楊長穎
被 告 楊子昕
被 告 許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257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 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1 月18日下午3 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柒萬零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威志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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