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陳朝裕
被 告 周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237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 年1 月11日下午
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陳芷萱
書 記 官 林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陸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珍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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