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163號
原 告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 告 郭筱慧(原名郭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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