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林水河
相 對 人 高雄市陳菊市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陳菊市長間請求速徵收土地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
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
標的為請求相對人就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
地號土地儘速徵收,故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 1,148,716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34,749元/ ㎡×面積1496.25 ㎡×原告持分86640/
0000000 =1,148,71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
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