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速徵收土地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6年度,61號
KSEV,106,雄司補,61,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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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林水河
相 對 人 高雄市陳菊市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陳菊市長間請求速徵收土地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
  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
  標的為請求相對人就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
  地號土地儘速徵收,故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 1,148,716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34,749元/ ㎡×面積1496.25 ㎡×原告持分86640/
  0000000 =1,148,71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
  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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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