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再簡字,106年度,2號
KSEV,106,雄再簡,2,2018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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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王金針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再審被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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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