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再審原告 王金針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再審被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欣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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